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类型,当前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,就是早期由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往往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,将举办者由个人变更为社会组织(主要是教育投资公司)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以后,这种趋势似乎更加明显。虽然当前也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由社会组织变更为个人的案例,但是由个人变更为社会组织的情况更加普遍。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作为举办者可以更好地保护举办者的权益;另一方面是目前我国很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年龄偏大,急需寻找接班人。虽然可以将举办者变更为原举办者的子女,但这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质疑,且举办者的子女很可能不符合管理一所大学所公认的外部特征,如教育和职业经历等。在这种情况下,民办学校便将举办者由自然人变更为自然人所控制的公司。举办者的接班人可以通过多种间接的方式控制民办学校的举办公司,进而实现对民办学校的控制。由于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上的举办者可以更好地保护出资人的权益,所以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大都是社会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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